长治医学院关于离退休人员去世后
办理丧葬事宜的暂行办法
根据晋发[2014]35号文件,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》的通知精神,党员、干部要充分发挥作用,积极推进殡葬改革,积极实行火葬,改革土葬,革除丧葬陋俗,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新风尚。特制定学院离退休去世人员的丧葬暂行办法。
1、党员、干部要带头移风易俗,文明节俭办丧事,党员、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,不召开追悼会,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,要严格控制规模,力求节约简朴。
2、党员、干部要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,倡导绿色殡葬。在火葬区,党员,干部去世后,必须实行火葬,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,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。
3、对于去世后不火葬的党员,干部,根据《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其家属不得享受丧葬费、抚恤费、遗属生活补助费和困难补助费。
4、对于离退休人员去世后要土葬者,学院原则上不支持,不参与。
5、对去世后的离休及厅级退休干部实行火化的,由离退休干部管理处牵头、协助其家属办理相关事宜,院办负责起草生平简介,有关部门参与,遗体告别原则上由一名副院级领导参加。
6、对去世的退休人员实行火化的,由离退休干部管理处牵头、相关部门参与,协助其家属办理相关事宜。
7、对去世的普通职工,丧葬事宜主要有其家属办理。
8、此方法经院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后实施。
长治医学院离退休干部管理处
2014年11月15日